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定价成本的归集和分摊

第三十三条

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供水成本。其他业务与水利工程供水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成本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供水成本。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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