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定价成本的归集和分摊

第三十二条

供水经营者供水同时也有发电业务的,发电业务和供水业务按照监审期间应收平均收入比例分摊经营性成本。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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