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定价成本的归集和分摊第三十二条供水经营者供水同时也有发电业务的,发电业务和供水业务按照监审期间应收平均收入比例分摊经营性成本。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