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定价成本的归集和分摊
第三十条
供水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方法分别核定经营性业务成本和公益性业务成本。 供水经营者单独核算公益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且相关成本费用核算分摊合理的,按照供水经营者核算值确定公益性和经营性业务成本;未单独核算或者成本费用分摊不合理的,按照库容量等对总成本进行分摊,并核定公益性成本(防洪、排涝等)和经营性成本。 其中,总成本是指核定的未剔除政府补助部分的总成本,包含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