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提供天然水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