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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