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