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第十三条修理费指为维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 大修理费指为恢复或提升固定资产的性能、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对其进行较大规模修理发生的费用。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