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章 服务内容第三十条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年满18周岁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报请所属民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其户籍、就学、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安置问题,并及时办理离院手续。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