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十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儿童的,应当保存儿童随身携带的能够标识其身份或者具有纪念价值的物品。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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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