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服务对象第十三条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儿童的,应当登记保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