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儿童的,应当登记保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