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儿童的,应当登记保存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判决书以及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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