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八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检疫申报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