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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