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补检的生皮、原毛、绒、角等动物产品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

(二)按照规定进行消毒;

(三)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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