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动物检疫证明,并及时通告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官方兽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

(三)超出动物检疫范围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

(四)对不符合检疫申报条件或者不符合检疫合格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

(五)其他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和检疫规程的规定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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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