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货主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检疫不合格情况。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货主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检疫不合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