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不得持有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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