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建立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程序订购、保管、发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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