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

(一)动物检疫证明;

(二)动物检疫印章、动物检疫标志;

(三)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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