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检疫
第二十六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隔离检疫期为三十天。隔离检疫合格的,由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检疫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隔离检疫期为三十天。隔离检疫合格的,由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