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屠宰检疫

第二十条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的待宰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有符合规定的畜禽标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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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