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屠宰检疫第二十条进入屠宰加工场所的待宰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有符合规定的畜禽标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