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制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