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十三条

受理申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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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