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检疫采取在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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