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完成备案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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