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