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农业部2011年8月22日公布、2015年4月29日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和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农业部令第5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有效期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至2016年8月15日届满的企业,其原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6年12月31日。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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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