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的,应当具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具体办法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