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的,应当具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具体办法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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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