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条

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二)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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