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条
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二)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二)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