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九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限。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