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受理、审核与核发

第十五条

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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