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受理、审核与核发

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以及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农村部核发。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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