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领取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2名以上; (二)种子生产地点、经营区域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批准的区域内; (三)有符合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四)有相应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五)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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