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第七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