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第五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