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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