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