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