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当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不签署名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不签署的情形及理由应当予以注明。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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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