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当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不签署名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不签署的情形及理由应当予以注明。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