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地了解情况。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地了解情况。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