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