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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