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第十九条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