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调查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调查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