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船舶管理协议约定,负责船舶的海务、机务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履行有关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义务。 船舶管理经营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派其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定期登船检查船舶的安全技术性能、船员操作技能等情况,并在航海日志上作相应记录。普通货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6个月,客船和危险品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3个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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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