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