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第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