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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