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第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船舶管理业务。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