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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