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第十三条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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