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第十三条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