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第十一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