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第十一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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