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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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