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运输单位执行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完善情况;

(二)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

(三)保证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四)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危险货物运输设施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及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情况;

(六)危险货物办理站信息公布情况;

(七)承运危险货物安全检查情况;

(八)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十)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配置、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

(十一)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报告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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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