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禁止运输下列物品: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

(二)危险性质不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

(三)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物品;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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